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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凌一厂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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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凌一厂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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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


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、目标,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,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,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、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,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,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、科学化、制度化、标准化,特制定本制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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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范围



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。

厂各单位合称“各部门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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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核依据



3.1逐级签订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》,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。

3.2 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》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。

3.3厂部安全文明小组负责执行厂级安全考核与奖惩,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厂长审批。

3.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,厂部安全文明小组负责监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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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细则


4.1 一般规定

4.1.1 厂年终总结时,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,厂部安全文明生产小组按照奖惩细则审核,提出奖励建议,报厂长批准,给予奖励。

4.1.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,由基层部门推荐,厂部安全文明生产小组审议,厂长批准给予奖励。

4.1.3 发生安全事故后,由厂部安全文明生产小组根据《安全事故管理制度》明确责任,确定责任人,按照“四不放过”的原则处理,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,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,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,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。对责任部门、责任人、相关人员进行通报、教育、处罚。

4.1.4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,各项奖惩决定均须公示,不少于3天,以接受全员监督。

4.1.5厂部安全文明生产小组负责编制、修订本制度,厂长批准后实施。

4.2 奖励

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其功绩大小,分别给予精神表扬或物质奖励。

4.2.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、政策、法律和规定,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管理人员生产口每月奖励200元。质量口主管奖励200元,班组长奖励150元。

4.2.2 由于认真检查,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,采取有效措施,积极参与抢险救灾,避免重大火灾、爆炸、毒物泄漏、人身伤亡、装置停产、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,奖励200元。

4.2.4 为保证安全生产,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,经有关部门审查,确有较大价值,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,实施后,经实践考核有效者,奖励50元到500元。

4.2.5 对改善劳动条件,消除尘、毒和噪音危害,预防职业病发生,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,奖励100-300元。

4.2.6 在发生重大火灾、爆炸事故中,临危不惧,奋勇抢救,保护厂财产和人身安全,避免事故扩大,措施得力,成绩突出者,奖励200元到2000元。

4.2.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,奖励500元到5000元。

4.2.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,奖励50元—200元。

4.3 处罚

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、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。

经济处罚: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工资收入。

行政处罚:警告、通报批评、责令检讨、停职检查、解除劳动合同等。

刑事处罚: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,按照国家法律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4.3.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

4.3.1.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,区域班长及主管处以500-5000元的罚款,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,部门主管予以责令检讨,情节恶劣事故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、解除劳动合同。

4.3.1.2 发生轻伤事故,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,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,并处以200-500元的罚款。

4.3.1.3 对于较大、重大未遂事故,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。

4.3.2

4.3.2.1 对在生产作业中,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,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责令检讨,并处以20元的罚款。

4.3.2.2 在生产作业中,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职工和管理人员,给予责令检讨、停职检查,并处以50元的罚款。

4.3.2.3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,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,未造成事故者,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,并处以20元的罚款。

4.3.2.4 违章使用天车的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。

4.3.2.5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,给予警告处分,并处以100元的罚款。

4.3.2.6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,给予责令检讨、停职检查,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。

4.3.2.7 除上述情况外,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,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。

4.3.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

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酌情给予处罚。

4.3.3.1 各种生产设备、仪器、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、安全装置、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、有效、可靠,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处分。

4.3.3.2 对各种安全装置(如压力表、安全阀)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

4.3.3.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,在接到《隐患整改通知书》后,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;本部门不能消除,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;本部门不能消除,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,给予责令检讨、停职检查、解除劳动合同,并处以500元的罚款。

4.3.3.4 年度先进安全生产作为重点项目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取消评先资格。

4.3.4 加重处罚

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,具体加重程度由厂部研究决定。

4.3.4.1 违章指挥,造成因工死亡、重伤、轻伤、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。

4.3.4.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,不认真吸取教训,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。

4.3.4.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、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。

4.3.4.4 接到《隐患整改通知书》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。

4.3.4.5 对工作不负责任,因故发泄私愤,有意扰乱操作,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,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。

4.3.4.6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,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。

4.3.4.7 对忽视劳动条件,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、设施而造成事故的。

4.3.4.8 对设备长久失修,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,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。

4.3.4.9 对违章设计、制造、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。

4.3.4.10凡阻止、干扰、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、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,对当事人给予停职检查、解除劳动合同,并处以50元的罚款。

4.3.5 减免处罚

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酌情减免处罚,具体减免程度由厂安委会研究决定。

4.3.5.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。

4.3.5.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。

4.3.5.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,但限于技术水平,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。

4.3.5.4 发生事故后,能迅速改正错误,表现较好,能积极组织(配合)调查,认真进行事故分析,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。

4.3.6 其他处罚

4.3.6.1发生事故时,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4.3.6.2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,其赔偿金额由厂部及公司研究决定,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。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,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,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%,直至扣完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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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事故上报、登记


5.1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部门处以500-1000元处罚;

5.2 凡是需要出具《工伤医疗证明》的事故,必须由张振峰签发并记录。

5.3针对安全事故,要进行认真记录,总结,本着事故四不放过原则,做好事故后续善后事宜,确保此问题发生措施在车间得到落实贯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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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记录


6.1 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》

6.2 《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表》

6.3 《安全奖励登记表》

6.4 《安全处罚登记表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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