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仪表价格联盟

六部门印发《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》附环保清单

只看楼主 收藏 回复
  • - -
楼主


近日,财政部、发改委等6部门印发《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》。通知明确,《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7年修订)》(见附件1)和《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、原材料商品目录(2017年修订)》(见附件2)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,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附件1所列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

根据附件1和附件2,环保领域有多项大气污染治理设备、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可享受免税政策。其中大气污染治理设备部件包括,大型燃煤电站除尘除灰设备:烟气调质中的电加热器、质量流量计、硫磺柱塞泵;300MW及以上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中的氨逃逸分析仪、湿式电除尘器中的PLC、液位计、湿烟气测尘仪。


附件1(环保部分)



附件2(环保部分)



通知明确,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7年修订)》(见附件3)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
根据附件3,静电除尘器、袋式除尘器、部分脱硫专用设备、部分脱硝成套设备、带式污泥浓缩压滤一体机、螺旋离心浓缩机、节能曝气机等不在免税范围内。


附件3(环保部分)





文件全文如下:




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发展改革委,、各直属海关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:


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,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、行业协会、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、、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。现通知如下:


一、《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7年修订)》(见附件1)和《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、原材料商品目录(2017年修订)》(见附件2)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,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附件1、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,有关装备、产品、零部件、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。


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,自2018年1月1日起,取消混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,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8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。


二、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7年修订)》(见附件3)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。,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、备件,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:


(一)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;

(二)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;

(三)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;

(四)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;


为保证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7年修订)》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,对2017年12月31日前(含12月31日)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前(含6月30日)进口设备,;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>的公告》(2012年第83号)执行。


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7年修订)》中所列设备,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。为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,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商品需对照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7年修订)》和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(2012年调整)》审核征免税的,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7年修订)》与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(2012年调整)》所列商品名称相同,或仅在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7年修订)》中列名的商品,一律以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7年修订)》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指标为准。


三、自2018年1月1日起,、2、3予以废止。


附:1.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7年修订)

2.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、原材料商品目录(2017年修订)

3.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(2017年修订)


财政部

发展改革委

工业和信息化部

能源局

2017年12月22日


点击“阅读原文”可阅读原文

(来源:财政部




长按识别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二维码,了解更多精彩



举报 | 1楼 回复

友情链接